中国法学
China Legal Science
中国法学杂志社是中国法学会直属的负责编辑出版发行法学期刊的国家事业单位,目前主要负责编辑出版发行 《中国法学》和China Legal Science。
《中国法学》是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创刊于1984年,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资助的优秀期刊;连续三届获得“全国百强报刊奖”;连续四届获得国家期刊奖(或提名奖);在各类评价体系中,影响因子长期稳居全国法学期刊排名榜首;是中国法学界最具影响、最具权威的学术期刊。本刊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严守学术规范,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为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服务。进入新时代,本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中国法学》是双月刊,设有“特稿”“本期聚焦”“学术专论”“立法与司法研究”“案例研究”“争鸣”等多样化栏目。其中,“特稿”主要针对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选题撰写的优秀稿件;“本期聚焦”主要针对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聚焦;“学术专论”主要针对法学各学科的专门问题进行学术探讨;“立法与司法研究”是对立法、司法进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研究;“案例研究”是对重要案例本身的法学分析或者是通过案例引发的学理探讨;“争鸣”则主要刊发商榷性质的文章,以引导法学研究中“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中国法学》对论文的评审取舍以学术质量为硬标准,严格实行符合国际学术期刊惯例的专家匿名审稿制度,在充分尊重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刊物的定位、宗旨、特色、学科等因素进行最后权衡和取舍。《中国法学》的编委会均为各法学学科领域的权威专家学者,现任编委会主任为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
《中国法学》的发展与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同步,自创刊以来,发表了大量最新和最重要的法学学术研究成果。所发表的成果代表了中国法学界最高水平,对于繁荣和发展我国的法学理论、传承法律文化 、促进国内外法学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中国法学》不断推出新人新作,成为我国培养造就法学研究学术带头人的摇篮。
期刊收录:
中国法学投稿需知:
一、本刊实行稿件三审制度
本刊投稿首先由学科编辑初审,初审通过后推荐参加专家匿名评审,最后由总编辑、副总编辑终审。
二、《中国法学》作者署名相关事项规则
(一)原则。文章作者署名及相关事项表述,应体现尊重作者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公正的原则。
(二)实名制。倡导实名署名,但作者之笔名为社会公知者,可署该笔名。
(三)单独署名。倡导单一作者独立完成作品并单独署名。合作作品应按各作者实际所起作用大小依次署名。反对挂名署名,反对不符合常规的联合署名。署名最后一字右上角以*号作注释号;第二作者用双*号(即**)作注释号。原则上不接受三人或三人以上署名。
(四)集体作品。集体作品可以署单位名称或课题组名称,在首页*号注中说明作者构成与各自所起的作用等情况。
(五)作者单位及职称。
1.原则上仅署作者正式服务(受雇)的工作单位,不署其任何兼职单位和兼职职务。
2.正教授为博导者,可署“教授、博导”。
3.正教授、副教授及以下职称的作者为非博导者,可署“教授(副教授)、法学博士”等相关字样。
4.离退休人员,可署发给其离退休工资的单位,职称仍可沿用。离退休后被其他单位聘用者,可以依作者自愿,署原工作单位或者后聘用单位,但只署其中之一。
5.在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者,署其单位及官方职务,如有必要且真实,可署“法学博士”等学位信息,但不署兼职教授等相关事项。
(六)“鸣谢”事项。在首页*号注或双*号注说明作者身份等事项后,可以用简短文字鸣谢相关人员,但原则上不超过两行。
(七)“课题”事项。在首页*号注或双*号注说明作者身份等事项后,可以用简短文字说明文章与某课题、研讨会的关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行。“鸣谢”事项与“课题”事项同时存在者,课题事项放在前面,“鸣谢”事项放在后面,总共不超过四行。
(八)本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投稿要求
(一)本刊投稿暂时实行双轨制,作者可以登录“中国法学期刊网”(www.zgfxqk.org.cn)网上投稿系统进行投稿,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将稿件寄送本刊总编室,不要直接寄给责任编辑;如果需要本刊会联系作者发送相应的电子稿。
(二)来稿请注明是否专投本刊,有关作者姓名、学位、职称(职务)、单位及详细联系方式等个人资料请另附一页标明,不要书写于正文中,以便本刊进行专家匿名审稿。
(三)来稿请在正文前加列“内容提要”与“关键词”。内容提要为文章主要观点之提炼,字数一般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一般为3至6个。
(四)本刊提倡一稿专投、反对一文多用,凡已在公开出版物、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一律不予以采用。凡于三个月内未收到本刊的“稿件录用通知”者,请自行处理。在收到本刊的采用通知前,凡文章已在其他公开出版物或互联网上发表的,请作者务必及时通知本刊。
(五)本刊对所发表的文章享有两年专有使用权,包括以文集、繁体文、电子文等出版发行,其期限从稿件正式发表之日起算。作者如不同意该约定,请在投稿时予以明示。
(六)本刊对所发表的文章享有专有出版权,且直至法定版权保护期满。一切形式的复印、照排、节选、电子刊物选用以及其它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须事先征得本刊的书面许可。(七)本刊所发文章的作者,以投稿时指明的为限;任何文章的负责人,在接到本刊的“稿件录用通知”后,不可要求“增加”或“减少”作者个数。
四、注释体例
(一)本刊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应精确到月;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编选”等字样。
(二)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
(三)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四)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前引①,哈耶克书,第48页。
(五)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释体例为:……,第67页以下。
(六)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七)具体注释体例:
1、著作类
①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0页。
2、论文类
①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3、文集类
①[美]J.萨利斯:《想象的真理》,载[英]安东尼·弗卢等著:《西方哲学演讲录》,李超杰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6月版,第112页。
4、译作类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版,第55页。
5、报纸类
①刘均庸:《论反腐倡廉的二元机制》,载《法制日报》2004年1月3日。
6、古籍类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7、辞书类
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4页。
8、外文类
依从该文种注释习惯。